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辦理山訓活動應注意事項

2014.04.15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辦理山訓活動應注意事項
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國103年1月21日臺教國署學 字第1030005366號函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辦理山訓活動應注意事項
一、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本署)為督導教育部主管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以下簡稱學校)辦理山訓活動時,應實施之行政措施,保障學生生命安全,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本注意事項所稱山訓活動,指須使用器材或裝備,從事攀岩(降)、高空繩索、溯溪及其他具有一定危險性之相類似活動。
三、山訓活動地點之選擇,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應考量學生體能、節令氣候、交通狀況、路程遠近、環境衛生、公共安全、教學及醫療資源等事項。
(二)應事先勘查活動地點、場所、路線及餐飲、住宿、醫療地點、後送等事項。
四、學校辦理山訓活動,應由學生依自由意願參加,不得有強迫之情事。
學生患有心臟病、氣喘病、癲癇症、精神疾病、不適宜激烈運動之疾病或懷孕者,學校應不准其參加山訓活動。
五、學校辦理山訓活動前,應完成下列事項:
(一)慎選優良合格廠商、法人或團體辦理山訓活動,該廠商、法人或團體所屬之教練或體育專業人員,應持有經相關機關核發或備查之專業證照,並應備具符合國內外相關機構安全認證之器材、裝備。
(二)由校長召集學校各單位代表及廠商、法人或團體代表召開工作協調會,討論活動細節,訂定標準作業程序,並組織應變小組,瞭解及掌握整體行程。
(三)事先查詢山訓活動場所當地之醫療機構及通報管道(如地址、電子信箱、電話),行程中應安排救護車及護理人員隨行,並應備妥急救藥品及醫療器材。
(四)備具參加山訓活動同意書,載明山訓活動之訓練內容、風險可能性及前點事項,交由學生攜回,由其法定代理人(父母或監護人)於同意書簽署同意後,始得准許該學生參加,但學生已成年者,得免檢具同意書。
(五)參加學生均應投保意外險。
(六)應於教育部校園安全暨災害防救通報處理中心網站戶外活動登錄系統完成活動內容填報。
(七)應為全體師生實施行前教育及安全宣導。
六、山訓活動進行中,學校應注意及辦理之事項如下:
(一)隨時注意學生狀況,並以學生自由意願為主,不得有強迫從事各種活動之情事。
(二)每單項活動,應由前點第一款教練或體育專業人員執行器材、裝備安全檢查,並由另一教練或體育專業人員進行二次檢查後,始可實施;活動現場應輔以其他器材、裝備,以確保活動安全。
(三)進行山訓活動期間,學校師長應隨隊督導各單項活動,如發現異狀或有安全疑慮,應立即制止,並向應變小組回報。
七、山訓活動進行時如發生意外事故,學校之應變措施如下:
(一)由現場護理人員立即實施初步急救,並後送醫療機構救治。
(二)立即停止該單項活動,並保持現場完整。
(三)立即啟動應變小組,通報協調相關救助及疏散事宜,並由專人統一對外發言及與本署校安中心保持聯繫。
八、學校於活動完畢後一星期內,應召開檢討會;其會議紀錄應作為學校辦理下次山訓活動改進之參據。
九、直轄市、縣(市)政府得參照本注意事項,訂定其主管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辦理山訓活動時之相關規定。